众所周知,针对VOCs在线监测及检测,国家近几年针对性的出台了如下几个类别的标准:
实验类检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2017);
手工类监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2-2014);
在线类监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以上海地区为例,针对VOCs在线监测的技术及管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也发布了如下试行的技术要求: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
针对VOCs在线监测而言,判定企业是否上了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不是以企业真正签订合同完成在线监测安装等为时间节点或标志性动作,而是以企业完成了按照环境局要求的VOCs在线监测备案工作为标志,因此,按照要求完成VOCs在线监测设施的备案十分关键。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及《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号)要求,那备案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呢?
根据2017年12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沪环保总【2017】428号)的要求,需要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如下材料: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
2.治污设施在排污单位的平面分布图;
3.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示意图;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现场图;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信息;
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如有);
7.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零漂、量漂、重复性检测报告;
8.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
9.排污单位与第三方运营签订的委托运行合同(如有);
10.比对验收报告;
11.联网验收报告;
12.验收情况说明。
具体什么备案程序和窗口呢?
1. 申请单位登录“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在[其他行政办理事项]中选择[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阅读本办事指南;
2. 申请单位点击[表格下载],下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
3. 申请单位完成备案登记表填写及相关材料准备后,向备案受理单位报送3份上述材料;
4. 备案受理单位审核后,在材料上加盖备案章,2份留档,1份返还申请单位。
5.市管危废处置单位备案由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受理,其他市管排污单位备案由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受理,备案材料由两部门接收后将其中1份交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归档保存;区管排污单位向有管辖权的环保局备案。
附:受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