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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的通知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0-17

日前,重庆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分局,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16〕219号)《重庆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8〕34号)以及2019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精神,促进我市生态环境监测事业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支撑作用,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任务承担主体

(一)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强相关的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质量检查监测(指对企业自行监测和社会机构质量检查时开展的监测)、环境质量考核监测等应由生态环境系统内监测机构承担。

若因生态环境系统内监测机构能力不足无法承担上述监测任务时,需由同级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社会机构监测,并对委托监测的点位布设、监测过程、监测结果予以管理;委托市外社会机构监测的,需特别注意符合监测方法要求的时限。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委托社会机构监测的,应在委托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合同或协议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

(二)市局组织对市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污染源企业开展证后评估抽查监测,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的污染源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监督性抽测。

二、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一)配合完善国家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各区县局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布设原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布设监测网络时需提前掌握辖区内各点位质量现状及周边污染状况等,及时向市局报送监测网络完善需求。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前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作好技术沟通并经市局组织论证后,市局适时统一向生态环境部反馈。涉及考核的,市局报请市政府向生态环境部反馈。除生态环境部直接要求设立的点位外,原则上新增国家级点位只能从市级点位中产生。

(二)完善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区县局应结合生态环境管理实际,提前摸清辖区内监测点位环境质量现状及周边污染状况等,及时向市局报送完善监测网络需求。涉及考核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局反馈。市局组织论证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体现在后续监测工作中。考核点位一旦确定后,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国家和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安全隐患等客观因素外,在同一考核周期内一律不再调整。除市局直接要求设立的点位外,原则上市级点位只能从区县级点位中产生。

(三)统筹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各区县局要加强与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沟通,统筹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需求,进一步完善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投资主体宜为国资,视情况有序放开对绿色信贷资本的准入,监测数据所有权归区县局。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涉及建设自动监测站点的,在建设或调整前需报送市局审查,其数据接口技术与协议等应与市级监测网络相一致,市局将建立统一的技术要求予以统筹并专题协调2019年7月8日前已立项或建成的区县级自动监测网络;区县级监测网络涉及非自动监测站点设置和变更的,需报送市局备案。

三、强化区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评价

市局将组织对区县局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评价,上下半年各一次。结合管理需要及投诉线索等,采用资料检查、质量监督抽查、监测数据应用延伸检查、现场采样监测等多种形式掌握区县监测工作情况,检查结果将纳入对区县局的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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