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污染是造成环境空气污染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至于其危害这里不必过多阐述,大家也都已经有所了解。普通意义上的VOCs就是指挥发性有机物;但是环保意义上的定义是指活泼的一类挥发性有机物,即会产生危害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因为VOCs成分复杂,因此涉及VOCs生产和排放的企业众多,而国家对于企业VOCs排放量也有一定的要求。那么,到底达到什么量级需要申请总量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广东省给出的答复。
2019年7月12日,广东省环境生态厅回复公众互动一问题。
问:VOCs年排放量超过多少吨需要申请总量?
答:300公斤/年。
科普
众所周知,2019年3月14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写明,在“十三五”期间,国务院对广东等16省(市)实行VOCs总量控制考核。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VOCs总量减排目标,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VOCs总量指标管理工作,做好工业企业环评服务指导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要求,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VOCs总量指标管理工作。
全文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地区各部门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大气污染防治机制不断完善,全省空气质量保持稳定,部分指标明显改善。2018年,全省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实现连续4年全面达标,珠三角实现PM2.5年均浓度连续4年达标。但是,臭氧(O3)浓度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我省空气质量的最主要污染因子。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生成O3和PM2.5的重要前体物,是制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和实现全面达标的关键因素。
“十三五”期间,国务院对广东等16省(市)实行VOCs总量控制考核。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VOCs总量减排目标,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VOCs总量指标管理工作,做好工业企业环评服务指导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要求,现就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VOCs总量指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当按照“最优的设计、先进的设备、最严的管理”要求对建设项目VOCs排放总量进行管理,并按照“以减量定增量”原则,动态管理VOCs总量指标。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总量替代制度,重点行业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个行业。
二、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评价浓度不达标或污染负荷接近承载能力上限的城市,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点对点”2倍量削减替代,原则上不得接受其他区域VOCs“可替代总量指标”。其它城市的建设项目所需VOCs总量指标实行等量削减替代。
三、建设项目VOCs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对总量减排目标进度滞后于时序进度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VOCS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的意见。其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涉VOCs排放项目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项目的做法,开展总量替代。
四、对VOCs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总量替代,按照附表1填报VOCs指标来源说明。其他排放量规模需要总量替代的,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范围,并按照要求审核总量指标来源,填写VOCs总量指标来源说明。
五、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VOCs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替代削减管理台帐,按照附表2建立减排项目清单数据库,记录建设项目名称、编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审批意见及项目建成后实际排放量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六、新、改、扩建和减排项目涉及VOCs排放量,按照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核算(具体核算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VOCs总量控制内容,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
七、“可替代总量指标”为工业企业2016年1月1日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可形成的年排放削减量,或者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
八、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VOCs总量指标汇总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九、本通知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