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恶臭污染的社会危害性,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均将恶臭污染列为重点污染防治对象,《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中也将制、修订恶臭污染的相关标准列入规划。
1)恶臭理化性质
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极易引发扰民的公共污染。目前,人们发现环境中恶臭物质已达数万种之多,恶臭物质按化学结构分为醛类化合物、含硫化合物、含氮化合物、含磷化合物、低级脂肪酸、酚类化合物、环状醇等物质。这些化合物的共同化学特性是具有电负性较强的官能团,其分子具有极性、化学性质呈还原性。
2)恶臭污染物的环境危害
恶臭污染是恶臭气味扩散到环境中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空气污染,已被列入世界七大公害之一,其危害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恶臭污染是通过人类嗅觉器官对人们的心理、情绪产生影响,严重者将刺激生理反应,如出现恶心、呕吐、头痛等症状或并发引起呼吸道疾病,其具有典型的社会危害性,当兼有化学毒性时会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及破坏生态。研究表明,工业过程排放出大量的苯类、酚类、硫化物、有机氯化物等恶臭物质,对人体感官具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多数还具有毒性或“三致”效应(即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同时,很多恶臭物质也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二次气溶胶粒子的重要前体物,在一定气象条件下二次粒子的积累可导致PM2.5 浓度的增加,降低大气能见度,进而诱发灰霾污染,严重危害着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因此,恶臭物质种类繁多,能以低浓度产生嗅觉刺激,并且恶臭污染通常是由多种恶臭物质形成的复合型污染。
3)恶臭污染源影响
恶臭污染的主要来源是人类的生产过程,如化工、石油、塑料、橡胶、肉类加工、生物制药、酿造等企业及污水输送与处理、垃圾转运与处置、畜禽养殖与屠宰等过程都会产生恶臭污染。
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是恶臭污染的主要来源,一直是环保部门重点管理的对象。在城 郊、农村等区域由乡镇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水渠、垃圾转运、垃圾堆放、垃圾填埋、垃圾焚烧、畜牧业、家禽养殖、堆肥等引起的恶臭污染问题日益增多。在城市中心、居民区内由餐馆、快餐店、垃圾堆放、下水道、室内装修等引起的恶臭扰民事件也频繁发生。随着居民的环境健康意识增强,人们理所当然的关心环境臭气问题,因此,实施恶臭污染控制并科学监测具有积极的意义。
4)恶臭控制执行标准
我国目前执行的环境标准中,有许多标准制定了恶臭控制指标。
最主要的标准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其对氨、三甲胺、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二硫化碳、苯乙烯、臭气浓度做出排放限值规定,此外还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200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596-2001)、《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2005)、《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等众多行业对臭气浓度指标做出规定(表 1),凸显出目前加强恶臭监测对于环保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内容来源:生态环境部相关标准